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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能否向其他继承人追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被继承人王先生原系夫妻,王先生去世后,其父母王大爷、陈大妈与张先生按均等比例继承遗产。此前继承纠纷判决已明确,王先生生前所负债务由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承担。

之后张先生独自偿还了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的房贷及信用卡债务,遂起诉要求王大爷、陈大妈按比例支付对应款项;同时主张2020 年以来的物业费、维修费及购房相关税费也应按比例分摊。王大爷、陈大妈认可信用卡债务的分摊,但辩称房贷应从指定日期起算,且物业费、维修费因张先生实际居住房屋应由其自行承担,购房税费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本案核心争议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哪些费用可向其他继承人追偿?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王大爷、陈大妈分别向张先生支付对应房贷和信用卡债务款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范围界定与追偿条件。可追偿的债务需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且未被生效法律文书处理的债务,同时追偿金额应与继承比例相匹配。而遗产分割后产生的管理费、维修费,若由某一继承人实际使用受益,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债务,其他继承人无分摊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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