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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协商好继承房产,代位继承人不配合过户,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建国(化名)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未立遗嘱,子女四人(长子陈军(化名)、次子陈强(化名)、女儿陈芳(化名)、三子陈明(化名))协商约定:房产估价后由陈强购买,陈强向其他三人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四人签订了《房产处理协议》,陈强也按约定支付了款项。

但长子陈军不久后去世,其女陈悦(化名)作为代位继承人,以“没见到父亲领的房产款”为由,拒绝配合陈强办理房产过户陈强无奈起诉本案核心争议是:子女间签订的继承协议,代位继承人能否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推翻?法院认为,陈建国夫妇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子女四人签订的《房产处理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陈强已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陈悦以“未见到父亲领的款项”抗辩,属于其与父亲的家事,不影响协议效力。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陈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法定继承人签订的继承协议,对代位继承人的约束力。法定继承人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是自愿、合法的,即对全体继承人有效;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被代位人的遗产份额,而被代位人已通过协议处分了自身份额,代位继承人无权推翻该协议。陈悦的抗辩实质是对父亲财产的争议,与本案继承协议无关。遗产分割时,继承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应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同时留存付款凭证等履行证据;若涉及代位继承,可提前与代位继承人沟通协议内容,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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