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协议约定前夫每月付生活费,24年后主张为何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老李2002年离婚时约定,老李每月向王女士支付生活费,若王女士未再婚,支付至任一方去世。但此后老李未履行。2011年,两人及子女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原离婚协议条款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由于原告属于文盲不识字而且被告恶意隐瞒协议一直未给原告。直到2020年原告子女向筠连县某查询离婚协议备案档案资料,才发现生活费约定,2023年起诉要求老李支付24年生活费、提高支付标准并赔偿精神损失。老李抗辩原协议已作废、自身已承担家庭开销且王女士主张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每月应得的生活费属于基本生活支出,其作为权利人,即便不持有协议原件,亦应知晓被告未按约定单独支付该费用,即“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于首次付款期限届满时即已发生,而非2020年调取档案时才知晓。原告以“文盲、被告隐瞒”为由主张时效自2020年起算,不符合“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定要件,本院不予采信。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约定生活费的性质与诉讼时效适用。该生活费属于一般金钱债权,受三年诉讼时效约束,而非法定扶养义务。2011年双方协议作废原离婚协议,原债权关系终止;即便无此约定,2002-2011年的分期履行债权也已过时效。此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逾期难获支持。刘律师建议大家要及时主张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协议变更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