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私将夫妻共有房产过户给孙子,女儿能否主张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父母婚后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父亲老王名下。母亲去世后未立遗嘱,遗产未分割。三年后,老王未经王女士同意,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给孙子小王。老王去世后,王女士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房产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小王主张自己系善意取得,王女士无权直接起诉自己。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由父亲、王女士、哥哥各继承三分之一,王女士依法占房产六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边界问题。
其一,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去世后,一半份额属于遗产,生存配偶仅能处分自有部分,无权单独处置遗产份额,否则构成侵权。其二,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三,家庭成员间低价“买卖”过户,因不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无法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对抗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夫妻一方去世后,处分共有房产需与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因此,继承人发现权利被侵害,及时收集财产权属、亲属关系等证据维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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