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实际由女儿出资,父母去世后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家中有兄弟姐妹六人,她是最小的女儿。多年前王女士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为让母亲开心,也因当时购房未严格要求实名制,便将房产登记在了母亲张老太的名下。之后,王女士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父母的日常起居、养老送终也主要由她负责,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各项开支也始终由她承担。
多年后,父母相继去世。王女士认为,这套房子本就是自己出钱买的,只是借了母亲的名义登记,理应归自己所有,便和兄弟姐妹协商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协商过程中,大部分兄弟姐妹都表示认可,其中二姐、三姐、四姐明确同意王女士的诉求,三姐还主动放弃了继承;已故哥哥的妻子和子女也证实房子是王女士出资购买的,同意将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唯独大姐坚决反对,她认为自己身体不好,王女士起诉前既未联系也未告知,不认可房子是王女士出资购买的,拒绝配合过户。双方协商无果,王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在母亲名下的这套房产归自己所有。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父母去世后,实际出资的女儿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能否排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主张?仅一名继承人反对时,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对外公示公信的效力,但对内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最终判决登记在张老太名下的案涉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很多人误以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但这一认知并不完全准确。物权登记的核心作用是对外公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但在家庭成员等内部关系中,不能仅凭登记就确定权利归属,而应分析当事人的真实出资情况和购房合意。
从法律上来看,实际出资是认定真实权利归属的核心依据之一。本案中,王女士不仅能提供全额出资的证据,还能证明房屋长期由其使用、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且多数家庭成员均认可这一事实,这些证据共同印证了她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父母去世后,该房产因并非真实的遗产,自然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法院的判决既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物权登记的边界——登记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
建议大家在购房时尽量将房产登记在真实权利人名下,避免因“借名买房”引发纠纷。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登记在他人名下,务必注意两点:一是保留好完整的出资凭证,如购房合同、付款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二是尽量与登记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借名合意和房产归属,必要时可让其他亲属见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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