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养老分割共有房产遭儿子反对,主张能否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阿姨与老伴生前共同拥有两套房产,一套用于自住,另一套门面房长期闲置。几年前,老伴去世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阿姨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及法定继承权,获得两套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两个儿子大李、小李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随着年岁增长,张阿姨身体状况变差,常年需要服药治疗,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养老和医疗开支。考虑到门面房长期闲置,资源浪费,张阿姨提出分割方案:由自己取得两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再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分别向两个儿子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
协商过程中,小儿子小李认可母亲的方案并表示同意,但大儿子大李坚决反对,主张自己需要住房,要求保留房产的实物份额,拒绝折价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后,张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共有房产。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张阿姨作为占三分之二份额的按份共有人,以养老、医疗为目的主张折价分割共有房产,即便遭到部分共有人反对,其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张阿姨与两个儿子对案涉房产构成按份共有关系,份额划分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各方均应遵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张阿姨提出的分割方案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1. 案涉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张阿姨所有;2. 张阿姨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大李、小李支付对应份额的房产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阿姨的分割主张之所以能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第一,分割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张阿姨占案涉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已达到法定比例,其提出的分割房产主张,无需获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第二,分割事由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无禁止分割约定的,可随时请求分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亦有权主张分割。张阿姨年事已高,面临养老、医疗的现实需求,急需将闲置房产转化为资金保障基本生活,该分割事由既符合自身的迫切需求,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法律认可的“合理事由”。第三,折价分割方式兼顾各方利益,未损害反对方合法权益。
因此,按份共有人若因养老、医疗等合理需求需分割共有房产,可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前固定份额证明,如法院判决书、产权登记证明等,明确自身的权利基础;二是优先与其他共有人协商,提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分割方案,留存协商沟通记录;三是协商不成时,及时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必要时申请专业机构对房产进行价值评估,为折价补偿提供依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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