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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拖欠赔偿款还放弃继承房产?法院明确放弃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因交通事故被小李撞伤,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其数十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小李仅支付少量款项,剩余欠款迟迟未付。小王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小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停滞。

后续小王得知,小李的父亲早已去世,留有一套家庭共有房产,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本可享有相应份额。可小李却先后两次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与此同时,小李的母亲和哥哥称,小李生前与父亲关系恶劣、早已断绝往来,且存在虐待父亲的行为,已丧失继承权,房产与小李无关。

核心争议聚焦于:小李欠账不还却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小王作为被欠款人,该通过何种方式维权,才能拿到这份遗产份额抵债?

法院明确,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属恶意滥用自身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其放弃继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小李家人主张其丧失继承权,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该主张不成立。最终判决:确认小李对案涉房产享有相应份额,驳回小王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 “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避债,债权人的维权路径问题”。继承权虽属法定权利,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债务人欠付大额债务时,放弃继承会导致偿债能力下降,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这种 “避债式放弃” 不符合诚信原则,法律必然否定其效力。

遇到他人欠账不还,还放弃继承等恶意避债行为,别慌!先确保债权已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再密切关注对方财产变动和遗产线索,及时申请法院查封相关财产。收集好对方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遗产归属证明等证据,果断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或撤销权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否定其无效行为,确认遗产份额后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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