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还没过户卖方去世了,继承人拒绝过户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阿姨与丈夫王先生在2003年与海先生、海先生的儿子小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海先生将名下一套房产及附属小房卖给王先生夫妇,王先生夫妇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后,当天便入住该房屋,双方约定后续择日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后续王先生与海先生相继因病去世,案涉房产的过户事宜被搁置。海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刘阿姨、女儿小海、儿子小海,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海先生的遗产份额。陈阿姨为完成房屋过户,多次与三位继承人沟通,希望他们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遭到拒绝。同时,陈阿姨的子女均出具了自愿放弃该房产继承的声明,明确由陈阿姨单独主张权利。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双方均已去世,原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海先生的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协助陈阿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合同当事人去世后,合同义务的继承与履行”问题。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买卖双方均去世,只要合同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如买方付清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合同效力不受当事人死亡影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受被继承人的合法合同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实践中,部分继承人以“非合同签订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但该抗辩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去世的,继承人应继受合同义务,确保交易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请大家注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因拖延引发纠纷。若遇合同当事人去世的情况,守约方应保留好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主动与继承人沟通协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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