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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遭亲属质疑,全额出资女儿能否依遗嘱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敏与小辉是姐弟,其母亲陈阿姨与父亲早年育有三名子女,妹妹早年病逝后留下一子小宇。父亲去世后,陈阿姨通过房改购得原公租房相关权利,2011年又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获得一套高层住宅的购买资格。因经济条件有限,陈阿姨与共同居住的女儿小敏约定,由小敏全额支付购房款,百年后房屋归小敏一人继承。小敏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2014年收房后装修入住至今。2013年,陈阿姨在法律服务机构见证下立下自书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小敏继承,同时有录音录像等材料佐证。

陈阿姨去世后,小敏为维护姐弟亲情,向弟弟小辉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款,并放弃了母亲其他遗产的分配。2025年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结后,小敏要求小辉及外甥小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小辉拒绝。小辉主张小敏曾隐瞒遗嘱存在,且质疑母亲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认为自己应享有部分继承权。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阿姨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小敏已全额出资且持有遗嘱,能否顺利继承案涉房屋并要求亲属协助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自书遗嘱的生效需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见证材料、录音录像等可进一步强化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实践中,“立遗嘱人精神状态存疑”是常见的遗嘱效力抗辩理由,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如医学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否则不能否定遗嘱效力。本案中,陈阿姨的遗嘱既符合法定形式,又与小敏的出资、居住事实相符,充分体现了其真实意愿,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尊重,也明确了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标准。订立自书遗嘱时,除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外,建议在精神状态良好时订立,必要时通过公证、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留存好与遗产相关的出资凭证、居住证明等材料,为遗嘱效力提供双重保障。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确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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