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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长子名下,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能否凭继承协议主张均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阿姨与老伴生前共同拥有两套房产,一套用于自住,另一套门面房长期闲置。几年前,老伴去世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阿姨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及法定继承权,获得两套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两个儿子大李、小李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随着年岁增长,张阿姨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常年需要服药治疗,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养老和医疗开支。考虑到门面房长期闲置,资源浪费,张阿姨提出分割方案:由自己取得两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再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分别向两个儿子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

协商过程中,小儿子小李认可母亲的方案并表示同意,但大儿子大李坚决反对,主张自己需要住房,要求保留房产的实物份额,拒绝折价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后,张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共有房产。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张阿姨作为占三分之二份额的按份共有人,以养老、医疗为目的主张折价分割共有房产,即便遭到部分共有人反对,其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张阿姨与两个儿子对案涉房产构成按份共有关系,份额划分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各方均应遵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张阿姨提出的分割方案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

1. 案涉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张阿姨所有;

2. 张阿姨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大李、小李支付对应份额的房产折价款(按专业机构评估价格计算)。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法律层面分析,张阿姨的分割主张之所以能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在于其既符合《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分割的明确规定,又契合公平合理、物尽其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可从三方面拆解:

第一,分割请求符合“份额多数决”的法定规则。《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张阿姨占案涉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已达到法定的“多数决”比例,其提出的分割房产主张,无需获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

第二,分割事由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无禁止分割约定的,可随时请求分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亦有权主张分割。张阿姨年事已高,面临养老、医疗的现实需求,急需将闲置房产转化为资金保障基本生活,该分割事由既符合自身的迫切需求,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法律认可的“合理事由”。同时,案涉门面房长期闲置,分割后由张阿姨取得所有权并投入使用,也符合“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避免了资源浪费。

第三,折价分割方式兼顾各方利益,未损害反对方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达不成分割协议时,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采取折价、拍卖等方式分割。案涉房产若进行实物分割,可能导致房产价值大幅减损,影响各方利益。张阿姨提出的“取得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的方案,既保障了自己的养老资金需求,也让两个儿子通过获得折价款的方式实现了自身的财产份额权益。而大李以“需要住房”为由反对分割,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折价分割会损害其基本居住权——毕竟获得折价款后,其可自行购房或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其抗辩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对抗张阿姨的合法主张。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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