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的房租被隐匿?继承人能否追回应得收益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杨是姐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作为遗产。2023年起,双方就房产继承分割及租金分配问题多次诉至法院。在租金分割诉讼中,小王向法院提交了与承租人小伦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年租金约4万元,法院据此判决小王向小杨支付租金分割款2万余元。但小杨始终存有异议,认为兄长隐瞒了真实租金情况。随后小杨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小王及其妻子在遗产分配期间,实际收取的相关款项高达30余万元,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相差悬殊。
此外,案涉房产还登记有其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信息,这让实际租赁情况变得更加复杂。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小王是否故意隐匿租金收入、虚假举证?小杨能否依据新查明的租金事实,要求补足应得的遗产收益份额?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长期由小伦承租,小王及其妻子收取的相关转账款项应认定为租金收入。另两位向小王妻子转账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登记为案涉房产,相关转账应视为租金或代付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不仅包括房产、存款等有形资产,其产生的租金等孳息同样属于遗产范围,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分配权。诚实信用原则是继承活动的基本原则,继承人应如实披露遗产全貌及相关收益,不得通过隐匿、虚报等方式侵占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先生未如实陈述租金收入,违背了诚信义务,而法院基于查明的实际租金事实作出判决,既维护了继承关系的公平性,也明确了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的诚信义务边界。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