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房产后拒担剩余房贷?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全额追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月生前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通过公积金贷款21万元,甘肃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小月去世后,其女儿小李、丈夫小江、母亲小刘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按比例继承案涉房屋,且剩余房贷按该比例承担。
后因小月的贷款出现严重逾期,甘肃某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其清偿了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然而,三位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权益后,经多次催收仍未偿还该笔代偿款项,甘肃某有限公司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继承比例偿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是否需按约定比例承担被继承人的剩余债务,保证人代偿后能否向继承人行使追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法律规定向继承人追偿。三位被告作为小月的继承人,在调解书生效时已明确知晓自身需承担的贷款偿还责任,却在继承房产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这并非额外义务。本案中,三被告通过调解书明确接受房产继承并约定债务分担比例,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是履行法定及约定责任,其追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前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明确自身责任边界;若作为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需及时留存证据,依法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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