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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手写一份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女儿小李继承”,但未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老王去世后,儿子小王主张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审理认定,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无法确定遗嘱订立时间及是否为遗嘱人最后意思表示,判决遗嘱无效,房产由小王、小李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注明日期是自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缺少日期的自书遗嘱因无法判断遗嘱订立顺序、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愿,将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老王的遗嘱因未注日期,丧失法律效力。订立自书遗嘱时,务必在遗嘱末尾亲笔签名,并清晰注明年、月、日,确保形式合法。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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