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由长孙继承”,长孙早逝后孙子能否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立自书遗嘱,约定名下房产由长孙王小甲继承。后王小甲意外去世,老王未变更遗嘱便离世。老王的儿子小王主张由自己继承房产,王小甲的儿子王小乙则主张代位继承。法院审理认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指定的该部分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王小乙可代位继承其父王小甲应得的法定份额,判决房产由小王与王小乙各继承二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场景,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相应部分失效,遗产转为法定继承,此时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本案中王小甲作为遗嘱继承人早逝,遗嘱失效,王小乙只能代位继承法定份额,而非直接按遗嘱继承房产。立遗嘱后若指定继承人去世,应及时变更遗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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