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中约定“房产由子女共同继承”,子女能否要求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由儿子小王、女儿小李共同继承。老王去世后,小王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向小李支付补偿款,小李则要求对房产进行实物分割。法院审理认定,房产可实物分割且不会减损价值,判决房产按间数分割,小王、小李各享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约定多人共同继承房产的,继承人可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房产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本案中房产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法院判决实物分割符合法律规定。若房产难以实物分割,可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