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妻子李阿姨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老王立自书遗嘱,约定“名下全部房产由儿子小王继承”。李阿姨去世后,老王也去世,小王持遗嘱主张继承全部房产,女儿小李则要求分割母亲的份额。法院审理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王仅能处分自己的二分之一份额,判决小王继承二分之一,小李继承二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本案中老王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遗嘱中处分李阿姨份额的部分无效。立遗嘱前,应先明确财产权属,对共同财产需与共有人协商一致,或仅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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