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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留必留份,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立遗嘱将房产全部给儿子小王,未给先天残疾、无收入的女儿小李留份额。老王去世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部分无效并分得房产。法院审理认定,遗嘱未保留必留份,部分无效,判决小李继承房产三分之一份额,小王继承三分之二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留份,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小李符合必留份条件,老王遗嘱违反规定,部分无效。立遗嘱时,应先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再处分剩余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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