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未履行义务,能否享有受遗赠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孤寡老人老王与邻居小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李负责老王的生养死葬,老王去世后房产归小李所有。协议签订后,小李仅支付了三个月生活费便不再履行义务,老王的日常照料由社区志愿者负责。老王去世后,小李持协议主张继承房产,社区居委会代表老王的利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未履行扶养义务,判决其丧失受遗赠权,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无继承人则归村集体)。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需全面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才能享有受遗赠权。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依法剥夺其受遗赠权。本案中小李未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无权主张房产。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建议明确扶养义务的具体标准,必要时可由第三方见证或公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