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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否平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收养小王,后又生育小李,未立遗嘱。老王去世后,小李主张小王是养子女,应少分房产,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平等继承。法院审理认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判决房产由小王、小李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继承权,不得因收养关系而歧视。本案中小李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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