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继承房产,监护人能否擅自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去世后,其名下房产由未成年儿子小明继承,小明的母亲小王作为监护人,因资金周转需要,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小张。小明成年后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小王处分房产未为小明利益考虑,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小张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小王为自身资金需求出售房产,损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无效。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继承的房产时,需经法定程序确认必要性,留存为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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