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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赡养公婆,是否享有房产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王婚后共同赡养小王父母,小李的丈夫小王去世后,小李仍继续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直至二老去世。二老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小王的弟弟主张房产应由自己继承,小李无权继承。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判决小李与小王弟弟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本案中小李在丈夫去世后仍悉心照料公婆,符合法定条件,理应获得继承权。赡养义务的认定需结合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多方面证据,建议留存日常开销凭证、邻居证言等材料。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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