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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仍享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3岁时,母亲小王与继父老张再婚,小李随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后小王与老张因感情破裂离婚,小李随母亲生活,仍定期探望老张。老张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亲生儿子小张主张小李因父母离婚丧失继承权,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与老张的抚养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判决小李与小张各继承二分之一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继承权基于抚养事实产生,不受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本案中小李虽随生母生活,但仍对老张尽了探望义务,抚养关系未终止,依法享有继承权。判断继子女继承权的核心是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关系,而非继父母婚姻状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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