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见证人身份瑕疵,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立代书遗嘱,约定名下房产由儿子小李继承,遗嘱由好友王某代书,邻居张某、李某见证。后老李去世,女儿小丽主张见证人张某是小李的同事,与小李有利害关系,遗嘱应属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与小李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资格要求,判决代书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继承人的同事、朋友、债权人等均可能因利益关联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导致遗嘱无效。本案中张某的身份瑕疵直接影响遗嘱效力。选择见证人时,应优先考虑与所有继承人无关联的中立第三方,如社区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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