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受胁迫,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晚年病重,儿子小王以拒绝治疗相要挟,逼迫老王立下自书遗嘱,约定房产由小王一人继承。老王康复后,未撤销该遗嘱便去世。女儿小李得知胁迫事实后,诉至法院主张遗嘱无效。法院审理认定,遗嘱系老王受胁迫所立,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判断遗嘱是否受胁迫,需结合胁迫行为、因果关系、遗嘱人意思表示等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小王以拒绝治疗要挟,迫使老王立遗嘱,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若发现遗嘱系受胁迫所立,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确认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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