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系农村村民,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老王去世后,其城镇户籍的儿子小王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老王的侄子小李(本村村民)则主张宅基地应归村集体收回。法院审理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于遗产,小王可继承房屋所有权,基于“地随房走”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村村民享有,城镇户籍子女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灭失。本案中小王作为城镇户籍继承人,可继承地上房屋,但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待房屋自然毁损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自然资源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的复函》: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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