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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实为遗赠:非法定继承人凭自书文书能否获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离异后独自生活,通过法定继承获得了父母留下的拆迁还原房。2023年,身患重病的孙某写下一份“遗嘱”,明确将这套拆迁房的购买权及全部权益赠给姑嫂朱某,还注明购房款已由朱某全额支付,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2024年孙某病逝后,其独子王某并未提出异议,但这套房的产权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朱某拿着这份“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但这份名为“遗嘱”的文书,到底是遗嘱还是遗赠?朱某并非法定继承人,她能凭这份文书拿到房子吗?法院审理后认定:孙某通过公证继承取得房屋权益,其自书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真实意愿;朱某并非孙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份“遗嘱”实际属于遗赠,且朱某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拆迁房归朱某所有,过户费用由朱某自行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争议是“遗嘱”与“遗赠”的区分——遗嘱是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遗赠是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很多人会像孙某一样,误把“遗赠”写成“遗嘱”,但只要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不影响其效力;但要注意: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会丧失权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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