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所在村庄于2025年启动征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2025年3月,老郑去世。2025年5月,村委会与老郑的户(当时户口上有老郑及其子小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补偿款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老郑的女儿(已外嫁)要求分割该笔补偿款中属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小郑认为,补偿协议是其签订,且款项在其户内,应归其家庭所有,姐姐无权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厘清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和发放对象。征地补偿款并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其是否属于遗产需分类讨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作物、房屋等财产的补偿。老郑去世时,其承包地上的青苗、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是其个人/家庭财产。这部分补偿款是基于其生前财产的转化,属于遗产,继承人(包括女儿)有权继承其应得份额。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决定其分配。通常,会分配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老郑去世后,其成员资格消灭,这笔钱是补偿给“户”而非其个人,一般不属于遗产,但户内其他成员(如小郑)可参与分配。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户,保障其生活。发放对象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老郑在征收启动后、补偿发放前去世,不再需要“安置”,因此,安置补助费中针对他个人的部分,可能不再发放或需从总额中扣除,其女儿主张分割该部分依据不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费用的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