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宅基地上房屋翻建后的继承权利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钱是村民,在村内拥有祖宅一处。其子小钱(城镇居民)在父亲去世后,出资将原有老旧房屋拆除,并在原址上翻建了新房。后该村面临拆迁,小钱的叔叔(老钱的弟弟)提出,宅基地是老钱家的,自己作为老钱的兄弟,对翻建后的房屋也应享有继承权。小钱则认为,旧房已灭失,新房是自己独资建造,与叔叔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区分两个法律关系:继承关系和出资建造关系。被继承人老钱去世时,其遗产是当时的旧房屋。小钱作为继承人之一,与其他继承人(如母亲、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了旧房屋的所有权。此后,小钱出资拆除旧房、新建房屋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被视为:1. 对共有财产(旧房)的处分(拆除);2. 自己出资添附形成了新的财产(新房)。翻建行为导致原遗产(旧房)的物权因灭失而终止。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出资建造人小钱,但需考虑一个关键事实:小钱是否享有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利? 由于小钱是城镇居民,其本身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他之所以能建房,是基于其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父亲)的继承人,对宅基地的“附条件”使用权(见案例三)。叔叔对已灭失的旧房所享有的继承份额,转化为对旧房残余价值的补偿请求权(即旧房被拆除时的价值,由小钱补偿给其他共有人)。但对于新建的房屋,因其是小钱个人出资建造,叔叔未出资,亦非共建人,其无法主张对新房的所有权。叔叔最多只能主张分割旧房的补偿款。拆迁时,补偿款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部分应主要归属小钱;“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由于小钱非本村村民,其获取可能受限,需依据当地拆迁政策具体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