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在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因不符合购房资格,于数年前与其外甥小董签订协议,约定以小董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款全部由老吴支付,房屋实际归老吴所有,待老吴符合条件或政策允许时再过户。购房后,房屋一直由老吴居住、管理。后老吴去世,其子女要求继承该房。但小董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财产,老吴支付的款项是借款。双方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分离情况下的权属认定。虽然房屋登记在小董名下,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则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为老吴。在继承纠纷中,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认该房屋为被继承人老吴的遗产,然后才能进行继承分割。
律师代理思路:老吴的继承人需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关键证据包括:1. 书面协议:借名买房协议最为有利。2. 出资凭证:老吴支付首付款、偿还银行贷款的全部银行流水、收据等。3. 实际占有使用证据:老吴持有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原件,以及其长期在此居住缴纳水、电、物业费的单据。4. 相关人员的证言。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通常会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决小董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老吴名下(或老吴的继承人名下)。此后,该房屋才能作为老吴的遗产进行分割。若证据不足,仅凭汇款记录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关系,则房屋将归名义产权人小董所有,老吴的继承人只能向小董主张返还购房款本息,这对其权益保护极为不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