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受阻,如何通过诉讼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老伯去世,遗留一套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房产。其配偶早已去世,有三名子女。子女们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房屋归长子所有,长子向弟、妹支付折价款。当他们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要求提供陈老伯父母的死亡证明。然而陈老伯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已去世,且在原籍地无任何档案记录,此证明无法开具。公证程序因此陷入僵局。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实践中极为常见的“证明难”问题。公证处为确保证明链条完整、避免遗漏继承人,通常会要求提供从被继承人往上追溯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死亡或生存证明。当遇到年代久远、证据缺失时,公证路径往往走不通。
此时,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即使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来解决。具体操作:由全体继承人作为原告(可协商由一人作原告,其他作被告),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遗产分割方案进行确认。在诉讼中,对于无法提供官方证明的已故长辈,可以通过村委会/居委会证明、老邻居证言、族谱、墓碑照片等形成证据链,向法庭说明情况。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最终作出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房管部门凭此文书即可为继承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需再提供无法获取的证明文件。律师的作用在于帮助当事人组织证据、起草法律文书,通过诉讼这一法定程序,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转化为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文件,从而打破僵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