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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内容矛盾的遗嘱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老太立有数份遗嘱。2010年,她自书遗嘱,将房屋给大儿子。2015年,她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屋给二儿子。2018年,她患病期间,在两名医生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情况危急),表示将房屋平分给两个儿子。2019年病情缓和后,她又自书一份新遗嘱,将房屋给一直照顾她的小女儿。赵老太去世后,三份书面遗嘱和一份口头遗嘱内容不一,子女们各执一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多份不同形式、不同内容遗嘱的效力冲突规则。《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了“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的原则。

梳理时间线:1. 2010年自书遗嘱。2. 2015年公证遗嘱(按照旧法,此份效力优先,但《民法典》实施后规则改变)。3. 2018年危急时的口头遗嘱。4. 2019年最后一份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首先,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成立,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赵老太2019年立了新的自书遗嘱,表明2018年的危急情况已解除,故2018年的口头遗嘱无效。其次,在剩下的三份书面遗嘱中,应以最后一份,即2019年的自书遗嘱为准,只要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为有效。2015年的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因此,房屋应归小女儿所有。律师处理此类案件,需仔细核对每份遗嘱的形式要件、订立时间,并排查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如受胁迫欺诈、无行为能力等),从而准确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