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瑕疵的自书遗嘱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老先生病重期间,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护工见证下,由其中一名护工执笔,根据孙老先生的口述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将名下房产留给次子。打印完毕后,孙老先生在尾页签了名并写上了日期,两名护工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孙老先生去世后,长子认为该遗嘱是打印的,并非父亲“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次子则认为,父亲签名真实,且有两名见证人,应为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是《民法典》实施后的新型热点。《民法典》在原有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形式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形式。
根据《民法典》,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非常严格:1.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3. 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虽为打印,但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且遗嘱人孙老先生和见证人均已签名并注明了日期。关键瑕疵在于:签名是否在“每一页”? 如果该遗嘱仅有一页,则形式完备,应认定为有效的打印遗嘱。如果遗嘱有多页,而孙老先生和见证人只签了最后一页,那么该遗嘱因不符合“每页签名”的强制性规定,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一旦遗嘱无效,房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律师提示,订立打印遗嘱必须严格遵守形式要求,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进行,确保每一页都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和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全部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