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的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总价300万,首付90万,贷款210万,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婚后,王先生与李女士共同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本息共计80万元。后王先生不幸去世,未留遗嘱。此时房屋市场价值为500万元,尚余贷款130万元。李女士与王先生的父母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王先生父母认为,房屋是儿子婚前所买,应首先全部作为儿子的遗产。李女士则认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自己,剩余部分才是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案是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混同的继承纠纷。房屋虽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分割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析产。即从房屋总价值中,先分出属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计算方式可参考:夫妻共同还贷部分(80万)占房屋总成本(300万+已还利息)的比例,乘以房屋现值(500万),再除以2,得出李女士应得的补偿款。此外,已偿还的80万贷款本金中,有一半(40万)本就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已体现在房屋净值中。简单估算,李女士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享有的权益可观。第二步,继承。从房屋总价值500万中,减去李女士的份额,再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130万元(该债务为遗产债务),剩余的净值部分,才是王先生的遗产。该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女士、王先生的父母三人平均继承。律师在处理时,需仔细核对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精确计算婚后还贷的本金、利息总额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