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超过遗产价值时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去世后,遗留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经查,周某生前因经营失败,欠下甲银行债务150万元,欠乙朋友借款80万元,另有其他零星债务。周某的唯一继承人是其子小周。小周表示愿意继承父亲遗产。债权人纷纷要求小周偿还债务。小周主张,其仅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限定继承原则。根据《民法典》,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采取“限定继承”原则,即清偿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需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本案核心遗产是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其次,需清理被继承人债务总额:150万+80万+其他=总额超过200万。小周作为继承人,有义务用这200万元的遗产来清偿债务。清偿顺序有法定规则:1. 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2. 清偿有优先权的债务(如抵押担保债权,若房屋已为甲银行设定抵押,则甲银行对房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 清偿普通债务。若普通债务有多项,而遗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则在各普通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律师的关键工作是:1. 协助小周进行遗产清算,明确遗产清单。2. 向所有债权人公示,申报债权。3. 若遗产为房屋,通常需通过变卖、拍卖方式转化为货币后进行清偿。4. 特别注意,小周若在继承前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偿债责任。但若其已经实际管理、占有了房屋,则需妥善处理,避免因处置不当承担个人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