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生前长期承租单位所有的一套公有住房,其配偶早已过世。老王去世后,其子女小王与王妹均希望继续居住该房。该公房的管理单位表示,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承租人去世后,需由符合条件(如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等)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租户名,并非当然继承。小王自结婚后已搬出,王妹则一直与父亲同住。双方就谁应获得新的承租权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房承租权是基于计划经济福利分房制度产生的特殊债权,其核心是承租人与产权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公房承租权本身不能像私有房屋所有权一样被继承。它的处理遵循“房改政策”和租赁合同约定。
根据通常的政策,原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需满足共居年限、他处无房等条件)享有优先的承租权变更资格。本案中,王妹作为长期共同居住人,相较于已搬出的小王,明显更具优势。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审查公房产权单位的具体管理规定和当地房管政策。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户名,由其依据政策决定;二是若家庭成员无法达成一致,可就“谁有资格变更承租权”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审理的核心是“居住权”或“变更承租权的资格”之争,而非遗产分割。此外,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关注“房改”机会,若符合条件,可考虑在变更承租权后,按成本价购买该公房产权,转化为私有财产后即可依法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