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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权迷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林母亲再婚,继父张某无子女。小林时年12岁,随母与张某共同生活十年,直至成年。张某退休后由小林照顾,病重期间小林负责送医、陪护。2022年张某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未留遗嘱。张某亲兄弟主张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小林主张其与张某形成扶养关系,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取得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何认定“扶养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考量:共同生活时间:是否长期共同居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经济供养: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生活照料:继子女成年后,是否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本案中,小林自幼与张某共同生活十年,接受张某的抚养教育,已形成事实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即便张某非其生父,法律上也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因此,小林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即便不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林在张某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而张某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林)存在的情况下,无权继承。本案体现了法律对非血缘但有真情的家庭关系的认可与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