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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被部分继承人擅自出售,如何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去世后,其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未进行继承分割。张某的儿子小张利用保管父亲身份证、房产证的便利,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继承人(母亲、妹妹)同意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材料,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其他继承人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与平衡。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该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小张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本案的关键在于买方钱某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如果钱某在购买时对房产存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支付了市场合理对价,并已完成过户登记,则钱某构成善意取得。此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院将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房产归钱某所有。其他继承人的损失,只能向小张追偿(要求小张赔偿损失)。如果钱某明知该房产为共有财产(例如,看房时其他继承人明确告知过,或钱某与小张存在串通),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则钱某不构成善意。此时,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钱某返还房产(若钱某已装修等,情况会变得非常复杂,可能涉及折价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由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