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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是否允许?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在父亲去世后,为避免家庭纠纷,与其他兄弟姐妹签署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声明自愿放弃对父亲名下一套房产的继承权。遗产分割后,李某得知父亲生前曾私下存有一笔巨额存款未在当时披露,且该存款已被小儿子独占。李某认为,若知道有这笔存款,当初就不会放弃房产继承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放弃继承的行为,重新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继承权处分后的法律效力问题,核心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撤销其放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认定有效。”同时,民法典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也适用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已经公证放弃了继承权,该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然而,李某主张的理由是“对遗产范围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如果李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亲的这笔存款是“隐匿”的,且在放弃继承权时,所有其他继承人都明知该存款存在却故意隐瞒;该存款的数额巨大,足以影响李某当初是否放弃继承的决定。那么,法院有可能基于“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判决撤销李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或者至少对该部分未披露的遗产重新进行分割。反之,如果李某仅仅是后悔,或者该存款在当时通过合理途径是可以查知的,则其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