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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被认定无效,遗产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黄老太晚年患阿尔茨海默病,2021年在小儿子陪同下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我名下房产全部由小儿子继承”。2023年黄老太去世,大儿子持该遗嘱复印件质疑其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交医院病历证明母亲立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司法鉴定,遗嘱笔迹与样本一致,但立遗嘱期间黄老太已被诊断为轻度认知障碍,无法准确表达意愿。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双方就房产继承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风险:即使遗嘱形式真实,若立遗嘱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仍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有效须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形式合法:如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实质有效:立遗嘱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虽遗嘱为黄老太亲笔书写,形式合规,但关键在于其立遗嘱时是否具备认知与判断能力。医学证据显示其已有认知障碍,无法理解遗嘱内容及法律后果,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此时所立遗嘱,依法无效。遗嘱无效后,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已故)、子女(大儿子、小儿子)、父母(若健在)。二人原则上均分遗产。但需注意:小儿子若能证明其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主张多分;反之,若大儿子能证明小儿子存在虐待、遗弃行为,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