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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适用条件解析——孙辈能否继承祖父母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有两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张甲于2015年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女张小某。2020年张某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未立遗嘱。张乙主张自己为唯一子女,应独占遗产。张小某主张代位继承父亲应得份额。双方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民法典》新增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代位继承”制度,但核心仍回归传统代位继承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此即“代位继承”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须为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仅限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本案中,张甲先于张某去世,符合“先死亡”条件;张小某为张甲之女,属直系晚辈血亲,具备代位资格。因此,张小某有权代替其父张甲,参与第一顺序继承,与张乙平等分配遗产。需特别说明: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份额”,不能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全部遗产。例如,若张某另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则先在第一顺序中整体分配,再由代位人继承其父应得部分。此外,《民法典》还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条款,即“侄子女、外甥子女”也可代位。此为重大制度突破,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无继承人”导致遗产收归国有的情形,促进家族财产内部传承。但应注意:此代位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包括孙子女之外的旁系血亲;且仍以“先死亡”为前提。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制度

《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