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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vs 遗嘱继承——谁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秦老太无子女,老伴早逝,独自居住在一套单位房改房中。2018年,她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村委会负责其生养死葬,其去世后房产归村委会所有。协议经公证。2020年,秦老太侄女秦某搬来同住两年,悉心照料,秦老太感动之下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秦某继承”。2022年秦老太去世。村委会依据协议主张房产所有权,秦某持遗嘱要求继承,双方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我国继承制度中一项重要规则: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条规定确立了“协议优先”原则,即只要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就必须首先履行协议内容,其余方式均退居其次。为何如此规定?原因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扶养人(本案中为村委会)已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付出了时间、精力与金钱成本,若允许遗嘱推翻协议,将严重损害其信赖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尽管秦某提供了遗嘱,且确实尽到了照料义务,但其行为属于“道德自愿”,并未与秦老太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扶养协议。而村委会的协议经过公证,程序合法,且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理应获得房产所有权。至于秦某的付出,虽不能取得房产,但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法院可根据其扶养程度,从遗产中适当分配一定补偿,体现公平原则。值得反思的是:秦老太晚年情感波动导致前后意思表示冲突,反映出老年人立遗嘱时易受情绪影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方式的适用顺序

《民法典》第1158条: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