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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孝多者多分遗产——扶养义务与遗产倾斜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贾老伯与妻子育有三子,长子贾某一、次子贾某二、三子贾某三。妻子早逝,贾老伯独居多年。贾某一长期在外地工作,仅定期汇款;贾某二在家务农,日常照料父亲饮食起居;贾某三虽经济条件一般,但每逢节日必归家团聚,并多次带父亲就医。2022年贾老伯去世,留有一套老宅及存款共计约80万元。未立遗嘱。贾某一主张平均分配遗产,贾某二认为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因赡养贡献差异引发的遗产分配争议”。核心法律问题是:在法定继承中,是否可以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调整遗产分配比例?答案是肯定的,且具有明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见,法律鼓励“多尽义务多得遗产”,反对“坐享其成”。贾某二长期与父亲共同生活,承担日常生活照料、医疗陪护等实际责任,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依法应当多分。贾某三虽经济能力有限,但情感陪伴与医疗支持不可忽视,亦应酌情予以肯定。而贾某一虽定期汇款,但若无证据证明其主动承担重大医疗或护理责任,则难以认定为“主要扶养”。法院在裁量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长期共同居住;是否承担日常生活开销;是否负责就医、护理、送终等事务;是否放弃个人生活安排以照顾老人;其他继承人是否存在故意不尽义务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多分”不等于“必须多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实践中,多分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极端情况下可达50%。例如,若某一继承人完全未尽义务且有经济能力,则可能被少分甚至不分。本案还涉及一个隐性社会问题:现代社会流动性增强,子女异地就业普遍,“精神赡养”与“金钱支持”是否足以替代“实际照料”?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从判例趋势看,法院越来越重视“实质性陪伴”与“生活介入度”,而不仅仅是经济供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0条: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