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由子女继承”,出嫁女儿能否主张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子女继承”。老张夫妇育有一子小张、一女小红,小红出嫁后未参与房产打理。小张认为小红是出嫁女儿,无权继承房产,独自占有房屋。小红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产由小张、小红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中“子女”的表述包含所有婚生子女,出嫁女儿并不因婚姻关系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小张的主张违背遗嘱本意和法律规定。无论子女是否婚嫁、是否参与遗产管理,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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