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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份额,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立遗嘱将名下房产全部由儿子小李继承,未给患有重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小王保留任何份额。老李去世后,小王诉至法院,主张遗嘱部分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小王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判决该部分无效,房产先析出必要份额给小王,剩余部分由小李继承。

 

【案情简介】

老李立遗嘱将名下房产全部由儿子小李继承,未给患有重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小王保留任何份额。老李去世后,小王诉至法院,主张遗嘱部分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小王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判决该部分无效,房产先析出必要份额给小王,剩余部分由小李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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