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表述为“赠与”,能否按遗嘱继承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阿姨生前手写一份文件,载明“本人名下房产愿赠与侄子小李一人”,未注明“遗嘱”字样,也未办理过户手续。王阿姨去世后,小李主张按遗嘱继承房产,王阿姨的儿子小王则认为该文件属于赠与合同,未履行过户则赠与未生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审理认定,该文件核心意思是“死后将房产给予小李”,虽用词为“赠与”,但本质属于遗嘱,判决房产由小李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判断文件性质的关键是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字面用词。若文件内容是“死后财产归属”,即便使用“赠与”字样,也应认定为遗嘱;若为“生前转移财产”,则属于赠与合同。本案中王阿姨无生前过户意愿,文件符合遗嘱特征。立遗嘱时应明确使用“遗嘱”字样,清晰写明“本人去世后,名下XX财产由XX继承”,避免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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