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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情节严重,是否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子小王为独占遗产,伪造了一份老王的自书遗嘱,载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老王的女儿小李发现遗嘱笔迹与父亲日常笔迹不符,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系伪造。法院审理认定,小王伪造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房产由小李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伪造、篡改、隐匿遗嘱,且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通常指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等情形。本案中小王伪造遗嘱企图独占遗产,已构成情节严重,依法丧失继承权。继承纠纷中,遗嘱真实性存疑时,可通过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等方式举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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