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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是否丧失受遗赠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老太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与侄子小龙,杨老太去世后,小龙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杨老太的子女主张小龙丧失受遗赠权,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认定小龙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受遗赠,房产由杨老太的子女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小龙未及时表示接受,丧失受遗赠权。受遗赠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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