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的打印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大叔与前妻育有一子周某韬,与再婚妻子小李育有一女周某洁。2019年周大叔去世,周某韬手持一份2019年的打印遗嘱,主张继承周大叔名下全部房产。该遗嘱仅有周大叔的签名,无见证人签名及日期标注。周某洁诉至法院,认为遗嘱形式不合法,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审理认定,该打印遗嘱缺少见证人和日期关键要素,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生效条件,判决遗嘱无效,房产由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首次明确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且施行前未处理的遗产继承纠纷可适用新规。打印遗嘱必须满足“见证人与遗嘱人逐页签名+注明日期”的要求,缺一不可。本案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法证明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最终被认定无效。订立打印遗嘱时,需确保见证人全程在场,避免单独操作导致遗嘱失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已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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