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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遗嘱未记录见证人与日期,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在病重期间,让女儿小李用手机录制视频,视频中老李宣读了房产由小李继承的内容,并签字确认,但未邀请见证人,也未记录日期。老李去世后,儿子小王主张该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录像遗嘱缺少见证人在场及日期记录的核心要件,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录像遗嘱的生效需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记录姓名/肖像+注明日期”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录像无见证人、无日期,无法核实遗嘱真实性,因此被认定无效。录制录像遗嘱时,应确保见证人与遗嘱人共同入镜,清晰报出姓名和日期,全程无剪辑、无中断。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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