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设立后危急情况解除,是否仍然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突发心梗被送往医院,危急时刻,在两名医生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约定名下房产由儿子小王继承。后老王经抢救康复出院,未再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一年后老王去世,女儿小李主张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而失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法院审理认定,老王康复后具备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判决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口头遗嘱是紧急情况下的特殊遗嘱形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先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本案中老王康复后未补立遗嘱,口头遗嘱失去效力。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订立法定形式的遗嘱,避免因口头遗嘱失效引发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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